国度税务总局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
城市房地产税几许问题的奉告
国税发〔2000〕44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筹谋单列市所在税务局:
一个技艺以来,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分辨适用《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》和《中华东说念主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》,在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进程中连续响应出一些问题。为便于各地履行,现将联系问题明确如下:
一、对于应用东说念主防工程免征城市房地产税问题
为饱读吹应用地下东说念主防步伐,对外商投资企业应用东说念主防工程中的房屋进行筹谋活动的,可比照《对于检发<对于房产税几许具体问题的评释和暂行轨则>、<对于车船使用税几许具体问题的评释和暂行轨则>的奉告》(财政部税务总局〔1986〕财地税字008号)的联系轨则,暂不征收房产税。
二、对于出租柜台征收城市房地产税问题
出租房屋以优先从租计征城市房地产税为原则,外商投资企业将房屋内的柜台出租给其他筹谋者等并收取房钱的,应按房钱计征城市房地产税。凡按房钱计征的房产税税额超过按房产价值计征的,按房钱收入计征城市房地产税;未超过的,按房产价值计征。
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商品房开采进程中搭建临时铺面出租筹谋的,淌若房地产管制部门对该临时铺面不予笃定产权,企业“固定钞票”帐上也不响应的,为撑握商品房开采,对该出租筹谋用的临时铺面暂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。设立的商品房托付使用后依旧保留的出租筹谋用的临时铺面,岂论怎样清算,是否笃定产权,均应依法征收城市房地产税。
三、对于外籍个东说念主购置的房产免征城市房地产税问题
外籍个东说念主(包括华裔,港、澳、台同族)购置的非交易用房产,可比照《中华东说念主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》第五条的联系轨则,暂免征城市房地产税。
四、本奉告自2000年1月1日起履行。
国度税务总局
二○○○年三月八日